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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之外的各种不正常关系解释

发布时间:2015-09-10作者:来源:浏览次数:2715

在我国只认可领结婚证的婚姻,其他不正常关系均布受保护 ,下面本人为这些 不正常关系做介绍。

1、重婚: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要求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一定要有外在表象特征:如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购买住房、举行婚礼等,只要不以夫妻名义对外,就不构成重婚。重婚是刑事犯罪,要受到刑事处罚;如何收集重婚证据

2、包二奶: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婚姻法上确切用语是“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须具备5个条件:1、与婚外异性(同性不算);2、不以夫妻名义;3、时间上持续;4、状态上稳定;5、共同居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它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无过错方可以据此要求损害赔偿。

4、通奸是偶尔地与婚外异性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关系(没发生金钱关系)的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上没有什么后果;是党员干部的,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处分。婚姻法上没有通奸或者婚外恋的概念。婚外恋、通奸属于党员干部纪律处分和道德谴责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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