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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离婚调解的作用与方法

发布时间:2017-08-11作者:来源:浏览次数:7211

  对于调解一词,大部分人并不陌生,日常生活中的很多问题都可能需要他人进行来调解。调解工作做得好,既有利于婚姻家庭和睦,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又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当前民事诉讼案件的案情也日趋复杂化,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是基础的社会关系, 婚姻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和前提。当前,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和稳定性受到冲击, 家庭矛盾纠纷易发多发, 严重损害家庭成员的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完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响应国家《关于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意见》的联合文件精神及最高法等15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的若干意见》。社会专业调解机构与专业力量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与发挥空间。近年来我国司法系统也已逐步形成“大调解”格局,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建立科学完善的多元化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是落实党中央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它对于促进司法和谐、家事法律制度改革、创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在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今天,诉前离婚调解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应该特别加以重视。所谓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目前,在我国,因调解的主体不同可分为人民调解、法院调解以及婚师调解等。

  笔者在此提出的诉前家事调解是通过建立一种“诉前委托调解”新机制,把法院调解与委托调解对接起来,即由社会专业婚姻咨询机构与专业人员受托后进行调解。在立案前先由当事人委托专业机构与家事调解师受托后进行调解。这样既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减少了法院的工作量。那么,“诉前委托调解”是否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呢?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2007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常见性、多发性的简单民事纠纷,在当事人起诉时或立案前,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矛盾纠纷。另根据国家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支持社会其他具有调解功能的组织根据当事人的需求提供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解服务并适当收取费用。”的精神,使家事调解师参与调解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对于解决一些“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常见婚姻家庭纠纷,由专业婚姻咨询机构家事调解师进行诉前调解有着其它解决纠纷机制无可比拟的优点:第一,程序相对简单,解决问题的成本低。判决结案虽在权利的实现上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保障,但程序复杂,周期长,需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以调解结案的,则是在双方当事人的相互谅解或让步的基础上解决纠纷,从而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第二,执行效率高,同时具有柔性。离婚案中,调解的依据不仅有法律法规,还有社会道德规范。在自愿的基础上互谅互让所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双方易于接受,即可提高执行的效率,同时在调节中具有法律与婚姻专业知识的家事调解通过对双方当事人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道德情感方面的渗透,可以产生教育当事人,增强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及家庭责任感,预防纠纷在发生的作用,从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及当事人对协议的自觉履行。第三,对一些有和好可能的婚姻纠纷,通过调解可挽救一个家庭,促进婚姻家庭的和睦。

  有些纠纷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再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从人性关怀的角度考虑,增加离婚民事调解这一项也许是真正化解社会矛盾的关键渠道之一。当然,调解不是为了阻止,更不是为了设立“离婚门槛”,而是一种善意的介入或干预。俗话说“当局者迷旁观者清”,而通过局外人的立体思考,则能为离婚者提供有益的帮助和思考。据统计:深圳市民政局领先全国率先在婚姻登记处设立“婚姻辅导室”,引进“婚姻家庭咨询师”为想要离婚的夫妻提供劝和调解和咨询指导,其中80%的夫妇最终被劝和。从2011年起至2016年止,累计已调解成功2万多对夫妻,挽救了二万多个家庭。这些成果可以说是“离婚调解”的创新实践,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对于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婚姻纠纷,如果争议不大,通过诉前调解解决还可以缓解法官紧缺局面。如果走正常程序立案、送达、举证、答辩、开庭审理和判决,当事人耗时耗财又耗力不说,双方矛盾还有可能升级,甚至导致恶性实践发生。把大量矛盾和纠纷化解在诉前,不仅为群众减轻了诉累,也给法院省却了大量的后续诉讼工作以及一些涉诉上访案件,最终促进了婚姻家庭和睦与社会和谐。

  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被国外誉为“东方经验”、这项制度继承并发扬了我国古代民间调解“排难解纷”、“止讼息争”的优良传统。所以可以说,除了当事人双方外,家事调解师是接触到双方要求离婚的外部第一人,也是诉讼前接触到的第一个专业人员。如果家事调解师在倾听当事人的叙述过程中,能够分析出双方矛盾的症结所在,指出当事人在家庭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提醒但是人珍重婚姻,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如果当事人能够接受,应抓住这一契机,提出约见另一方当事人,然后对双方进行调解,对于婚姻基础牢固,双方平时感情真挚,只因一些琐事而突发矛盾提出离婚的双方来说,经过调解大部分可以终归于好,从而挽救一个家庭。




  调解的方法多种多样,必须针对当事人的婚姻和家庭生活状况,结合案情,制定了以调为主、缓和对立、相互沟通、化解矛盾,同时引导当事人在调解中能转变观点、稳定情绪、实事求是地面对问题并通过沟通解决问题,最终协商解决纠纷。结合实践,笔者总结了以下几种方法:

1、温馨回忆法。引导当事人回忆在婚恋过程中度过的美好时光,回想对方对自己的爱抚,消除提出离婚一方当事人的激愤,促使双方握手言和。

2、自我纠错法。在听取当事人陈诉中,找出提出离婚一方当事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时,稳定其情绪,在指出对方错误的同时,也要指出这方当事人在经营婚姻家庭中存在的缺陷,引导其检讨自己的不足,通过检讨不足,认识婚姻是双方的事,一个巴掌拍不响,从而消除怨气,重归于好。

3、亲情感化法。子女是双方爱的结晶,是父母的掌上明珠。抓住这一特点,引导婚姻双方从子女的成长方面考虑,使男女双方认识到婚姻虽是以爱情为基础,但兼有家庭子女责任、社会责任和父母责任。让当事人意识到完整的家庭对孩子成长的重要性,从而各自宽容、把握婚姻。

4、釜底抽薪法。有的夫妻双发性格刚强,争强好胜,在离婚中唇枪舌战,互不相让。但是,只要看到还有一线维持婚姻关系的希望,即要争取。可说服双方把离婚的事暂且搁置,等双方心平气和时再进行调解,可能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5、 排除干扰法。有的夫妻,二人虽然无大的矛盾,但因双方家长的原因,有的实婆媳矛盾,有的是翁婿纠纷,弄清事实后,必须做好有问题的家长的工作,排除他们在子女婚姻问题上的干扰,同时教育双方尊重、孝敬双方父母,取得谅解。

当然,对于感情确已破裂不能调解和好,也可以通过调解解决争议问题。对调解离婚的案子比判决离婚对子女以及对社会均有明显的区别,但是也不能久调不决,一拖再拖,给当事人造成痛苦。同时,调解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不可压调、强调,另外,调解必须遵守法律、政策、不可违法调解。

 诉前婚姻调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一,是建立在当事人合意基础之上的一种灵活的解决争议的方式,灵活而简易,可以有效化解矛盾、排除纠纷、即为离婚当事人降低诉讼成本,也为法院减轻审判压力,同时还能获得老百姓的支持。因此,建立创新的诉前离婚调解机制是当前构建和谐家庭,化解婚姻家庭纷争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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